依靠租赁不动产生活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当欧洲还流行着普遍的农奴制时,中国就已经流行着了租赁土地耕种的社会制度,大量缺乏土地的农民依靠租赁土地生活。在古代城市,也有大量的人口是通过租赁房屋居住。在近代城市兴起后,大量的市民也都是依靠租赁房屋居住的,比如在旧上海规模庞大的“石窟门”房子里,所居住的人口基本都是租房者,有大房东、二房东乃至三房东,所谓的“七十二家房客”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所涉及的社会阶层除了工人、商贩,还有收入较高的教师、工程师、作家、官员及不少的中小资产者,等。可见中国从来不缺乏租房传统。
解放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虽然人们依然是“租房”居住,但此租房不再是彼租房,所有人都单位化了,没有单位的人属于街道、里弄管理,户口被按地区、单位、等级固定,房子则属于单位或国家分配,这种分配在形式上采用的则是“租赁”。一般来说,除了工人、农民阶级中本来拥有的小规模房产外,所有的房屋都属于了国家和集体,国家通过房屋和户口统制住了老百姓的人身,所谓“租赁”既是短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待遇,也是地区化、单位化、等级化控制人身的手段,因此,这种租赁并不是市场化的、自由的租赁。
当这种非市场化的、不自由的租赁被所谓“房改”消解,老百姓脱离了苦海,又被驱赶进陷阱。从短缺经济起步的市场经济注定了老百姓本来缺乏房屋居住,又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从市场中获得自己的居住条件,也即买房。人们可不可以不买房而选择租房呢?从中、长期生活来说,不可以。一方面,客观上大陆并不存在成熟的租房市场及其规范;另一方面,虽然人口已经流动,择业也可以自由,但户口制度并没有相应变革,人身的等级制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消解。当代大陆的人口可以分为四个基本等级:有产权房居住并在居住地有常住户口的人口,有产权房居住但在居住地只有蓝印户口的人口,有产权房居住但在居住地没有户口的人口,在居住地没有产权房只能租房居住并在居住地没有户口的完全流动人口。从一地来说,完全流动人口的人身、社会等级最低,受社会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乃至管制,被人们普遍视为犯罪高发人群。人们试图不受一系列政治、社会、经济、法律歧视,有房子的就必须保住自己的房子,没有房子的就必须先购买房子。